1、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本企業生產的煅燒高嶺土產品的分類、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和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及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煤系硬質高嶺巖為原料、經特定工藝制成的煅燒高嶺土產品,產品主要用于造紙、涂料、橡膠、塑料、陶瓷等工業領域。
2、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本均不適用于本部分,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,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/T3978—1994 標準照明體及照明觀察條件
GB/T3979—1997 物體色的測量方法
GB/T5950—1996 建筑材料與非金屬礦產品白度測量方法
GB/T1724—1979 涂料細度測定法
GB/T5211.15—1988 顏料吸油量的測定
GB/T5211.3—1986 顏料在105℃揮發物的測定
GB/T1717—1986 顏料水懸浮液PH值的測定
GB/T14565—1993 高嶺土化學分析方法
GB/T8946—1998 塑料編織袋
3、產品分類
3.1 本產品按工業用途分為造紙工業用煅燒高嶺土、涂料工業用煅燒高嶺土、橡膠塑料工業用煅燒高嶺土、陶瓷工業用煅燒高嶺土四類。
3.2 產品類別、代號及主要用途見表1。
4 要求
4.1 外觀質量
產品外觀應為白色粉沫,無可見雜質。
4.2 理化指標
4.2.1 ZB-600A煅燒高嶺土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要求。
4.2.2 ZB-400A煅燒高嶺土產品理化指標應符合表3要求。
4.2.3 ZB-1250R煅燒高嶺土產品理化指標應符合表4要求。
4.2.4 ZB-325煅燒高嶺土產品理化指標應符合表5要求。
5、試驗方法
5.1 外觀質量檢驗
在自然光線下,用目測法檢驗。
5.2 白度的檢驗
5.2.1 方法提要
以氧化鎂標準白板對波長為457nm的單色光的絕對反射為基準,以試樣對相應波長測得的絕對反射比(以百分比表示)為白度。
5.2.2 儀器設備
a)光譜白度儀
應符合GB3979—1983第3章的規定。
采用CIE標準照明體D65,觀察與照明條件應符合GB3978—1994規定的d/0或45/0,以d/0條件為優選。
b)標準白板:傳遞標準、工作標準白板應符合GB/T5950—1996第6章對標準白板的規定。
c)粉沫皿:與白度儀測度口相匹配。
d)玻璃片:表面平整。
5.2.3測定步驟
a)開啟電源。
b)按儀器使用說明書,進行調零,并用工作標準白板調校儀器。
c)將試樣置于粉沫皿中,用光潔的玻璃片壓緊試樣并稍加旋轉,壓制成表面平整、無紋理、無庇點、無污點的試樣板。每批試樣需壓制3件試樣板。
d)把壓制好的試樣板立即放在測試孔上測定白度,讀取讀數,白度儀顯示值越高,表示試樣越白。
5.2.4 計算方法
以三塊試樣板的白度平均值為試樣的白度值。
5.2.5 復驗規則
當三塊粉體試樣板的白度值中有一個超過平均值的±0.5時,應予剔除,取余兩個測量值的平均值作為白度結果;如有兩個超過平均值的±0.5時,應另行取樣復驗。
5.3 粒度的檢驗
5.3.1 方法提要
利用光電效應原理,不同粒徑的顆粒在懸浮液中的沉降時間不同,混濁度不同,光透過樣品的強弱不同,光的強弱轉變為電信號,然后利用特定的數學模型確定懸浮液中粒徑分布。
5.3.2 試劑、器皿和儀器設備
5.3.2.1 沉降式粒度儀。
5.3.2.2 超聲波分散儀。
5.3.2.3 天平:感量0.1g。
5.3.2.4 燒杯:100ml。
5.3.2.5 分散介質:4%的六偏磷酸鈉。
5.3.3 測定步驟
稱取0.5 g試樣,溶于20 ml分散介質中,充分搖勻,置于超聲波分散儀中,分散20min后用沉降式粒度儀進行檢測。
5.3.4 結果表示
粒度分布由儀器自動顯示,準確至小數點后一位。
5.3.5 復驗規則
同一試樣兩次平行測定的絕對誤差不得大于2%。
當測定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內時,取兩者算術平均值作為試驗報告值,如測定結果超過允許誤差,應另行取樣復驗,復驗結果與原測定之任一結果誤差不大于2%時,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試驗報告值。
5.4 45μ篩余物的檢驗
5.4.1 方法提要
將試樣置于標準規定孔徑的篩內,以一定壓力的水進行沖洗,篩上非塑性物質經干燥后稱量,計算篩余物百分含量。
注:本方法所用水指通過45μ孔徑篩后的自來水。
5.4.2 試劑、器皿和儀器設備
5.4.2.1 10%六偏磷酸鈉。
5.4.2.2 標準篩。
5.4.2.3 高速分散儀
5.4.2.4 中楷羊毛筆。
5.4.2.5 天平:感量0.1g,0.1mg。
5.4.2.6 恒溫干燥箱。
5.4.3 測定步驟
a)稱取100.0 g試樣,精確至0.2 g,置于適當容器中,加10%六偏磷酸鈉溶液10 ml及水400 ml,浸泡10min,將容器置于高速分散儀下以1200r/min攪拌30min,以水沖凈攪拌葉片后取出容器。
b)將容器內懸浮液全部倒入標準篩中,洗凈容器并用水連續進行沖洗,邊沖洗邊用中楷羊毛筆輕刷試樣,直至篩下溢出清水,用手觸摸篩上無假性顆粒存在為終點。
c)將標準篩置于105±5℃的恒溫干燥箱內烘1h,取出冷卻,用羊毛筆刷出篩中全部殘余物,進行稱量(精確至0.1mg)。
5.4.4 結果計算方法
篩余物按式(1)進行計算:
m
X1= ——— ×100%
m0
(1)
式中:X1——篩余物,%
m——篩余物質量,g
m0——樣品的質量,g
5.4.5 復驗規則
同一試樣兩次平行測定的相對誤差不得大于25%。
當測定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內時,取兩者算術平均值作為試驗報告值,如測定結果超過允許誤差,應另行復驗,復驗結果與原測定之任一結果相對誤差不大于25%時,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試驗報告值。
5.5 分散性的檢驗
5.5.1 方法提要
將試樣與一定比例的精制蓖麻油混合,利用刮板細度計確定試樣中所存在的大直徑顆粒的分布情況。
5.5.2 試劑、器皿和儀器設備
a)精制蓖麻油:PH為5—7。
b)天平:感量0.1 g。
c)高速分散機。
d)玻璃棒。
e)刮板細度計:量程100μm,分度值2.5μm。
f)刮刀:兩刃磨光,刀刃平直度0.002mm/全長。
5.5.3 測定步驟
稱取試樣100.0g,加入150.0 g的精制蓖麻油,精確至0.1 g,放入適宜容器中,用玻璃棒攪拌至試樣與油充分混合,置于高速分散機上以3000rpm高速攪拌20min后備用。然后按GB/T1724—1979《涂料細度測定法》規定進行。
5.6 吸油量的檢驗
按GB/T5211.15—1988規定的方法測定。
5.7 水分的檢驗
按GB/T5211.3—1985規定的方法測定。
5.8 PH的檢驗
按GB/T1717—1986規定的方法測定。
5.9 SiO2、Al2O3、Fe2O3、TiO2的檢驗
按GB/T14563—1993規定的方法測定。
5.10 燒失量的檢驗
按GB/T14565—1993中6.9條測定。
6、檢驗規則
6.1 組批
同班次生產的產品為一批,也可按一次性交貨量為一批,每批的基準單位為袋。
6.2 抽樣
6.2.1 每批產品應按表5進行隨機抽樣,每袋取樣不少于30g,取樣總量不少于800g。
6.2.2 每批抽取的樣品,應混勻一分為二,一份檢驗,一份備查。
6.3 檢驗分類
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。
6.3.1 出廠檢驗
每批產品出廠前,需經公司質檢部門按標準進行檢驗,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,出廠檢驗項目為:外觀質量、白度、粒度(-2μm)、45μm篩余物、分散性、吸油量、水分。
6.3.2 型式檢驗
在正常情況下型式檢驗每年進行一次,當礦源質量波動較大或加工工藝變更、產品長期停產后剛恢復生產、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,應及時進行檢驗,型式檢驗的項目,應包括每5章中的所有項目。
6.4 判定規則
6.4.1 出廠檢驗的判定規則
出廠檢驗各項目全部符合規定要求,則判該產品為出廠檢驗合格,出廠檢驗項目中有一項達不到規定要求,可加倍抽樣對該項指標進行復驗,復檢后仍不符合規定要求,則判該批產品出廠檢驗不合格。
6.4.2 型式檢驗判定規則
型式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規定要求,則判該產品型式檢驗合格。型式檢驗的項目中某項不符合規定要求,可加倍抽樣復驗,復驗后仍不符合規定要求,則判該產品型式檢驗不合格。
6.4.3 購貨單位接到意見后,應及時處理,必要時可會同購貨單位共同取樣檢驗,雙方對檢驗結果仍有異議,應送樣到雙方認可的權威檢測機構進行仲裁,仲裁結果為最后裁決依據。
7、標志、包裝
7.1 標志
各類產品外包裝均應有產品名稱、產品代號、產品標準編號、廠名、廠址、商標及凈含量等標志。
產品應附“產品質量檢驗報告”及“產品質量合格證”內容包括:
a)生產企業名稱。
b)產品名稱和代號。
c)報告書日期。
d)產品檢驗和測試結果。
e)產品標準編號
f)生產日期
7.2 包裝
產品使用符合GB/T8946—1998中二復合外覆膜塑料紡織袋,每代凈重25kg±0.2 kg。包裝規格亦可按供需雙方約定進行。
8、運輸、貯存
8.1 運輸
產品裝卸過程中應小心輕放,嚴禁拋擲和用鉤子提拉,運輸中嚴防雜質污染、淋雨。
8.2 貯存
產品應貯存于倉庫之中,與地面之間用塑料布相隔以防潮,頂部用薄膜罩蓋,保持包裝袋外部潔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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