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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大同市致邦高嶺土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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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企業標準測定方法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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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、范圍
        本標準規定了本企業生產的煅燒高嶺土產品的分類、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和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及貯存。
    本標準適用于煤系硬質高嶺巖為原料、經特定工藝制成的煅燒高嶺土產品,產品主要用于造紙、涂料、橡膠、塑料、陶瓷等工業領域。

    2、規范性引用文件
   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本均不適用于本部分,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,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    GB/T3978—1994    標準照明體及照明觀察條件
    GB/T3979—1997    物體色的測量方法
    GB/T5950—1996    建筑材料與非金屬礦產品白度測量方法
    GB/T1724—1979    涂料細度測定法
    GB/T5211.15—1988  顏料吸油量的測定
    GB/T5211.3—1986   顏料在105℃揮發物的測定
    GB/T1717—1986    顏料水懸浮液PH值的測定
    GB/T14565—1993   高嶺土化學分析方法
    GB/T8946—1998    塑料編織袋

    3、產品分類
    3.1  本產品按工業用途分為造紙工業用煅燒高嶺土、涂料工業用煅燒高嶺土、橡膠塑料工業用煅燒高嶺土、陶瓷工業用煅燒高嶺土四類。
    3.2  產品類別、代號及主要用途見表1。


    4   要求
    4.1  外觀質量
    產品外觀應為白色粉沫,無可見雜質。
    4.2  理化指標
    4.2.1  ZB-600A煅燒高嶺土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要求。

    4.2.2  ZB-400A煅燒高嶺土產品理化指標應符合表3要求。

    4.2.3  ZB-1250R煅燒高嶺土產品理化指標應符合表4要求。

    4.2.4  ZB-325煅燒高嶺土產品理化指標應符合表5要求。

    5、試驗方法
    5.1  外觀質量檢驗
    在自然光線下,用目測法檢驗。
    5.2  白度的檢驗
    5.2.1  方法提要
    以氧化鎂標準白板對波長為457nm的單色光的絕對反射為基準,以試樣對相應波長測得的絕對反射比(以百分比表示)為白度。
    5.2.2  儀器設備
    a)光譜白度儀
    應符合GB3979—1983第3章的規定。
    采用CIE標準照明體D65,觀察與照明條件應符合GB3978—1994規定的d/0或45/0,以d/0條件為優選。
    b)標準白板:傳遞標準、工作標準白板應符合GB/T5950—1996第6章對標準白板的規定。
    c)粉沫皿:與白度儀測度口相匹配。
    d)玻璃片:表面平整。
    5.2.3測定步驟
    a)開啟電源。
    b)按儀器使用說明書,進行調零,并用工作標準白板調校儀器。
    c)將試樣置于粉沫皿中,用光潔的玻璃片壓緊試樣并稍加旋轉,壓制成表面平整、無紋理、無庇點、無污點的試樣板。每批試樣需壓制3件試樣板。
    d)把壓制好的試樣板立即放在測試孔上測定白度,讀取讀數,白度儀顯示值越高,表示試樣越白。
    5.2.4  計算方法
    以三塊試樣板的白度平均值為試樣的白度值。
    5.2.5  復驗規則
    當三塊粉體試樣板的白度值中有一個超過平均值的±0.5時,應予剔除,取余兩個測量值的平均值作為白度結果;如有兩個超過平均值的±0.5時,應另行取樣復驗。
    5.3  粒度的檢驗
    5.3.1  方法提要
    利用光電效應原理,不同粒徑的顆粒在懸浮液中的沉降時間不同,混濁度不同,光透過樣品的強弱不同,光的強弱轉變為電信號,然后利用特定的數學模型確定懸浮液中粒徑分布。
    5.3.2  試劑、器皿和儀器設備
    5.3.2.1  沉降式粒度儀。
    5.3.2.2  超聲波分散儀。
    5.3.2.3  天平:感量0.1g。
    5.3.2.4  燒杯:100ml。
    5.3.2.5  分散介質:4%的六偏磷酸鈉。
    5.3.3  測定步驟
    稱取0.5 g試樣,溶于20 ml分散介質中,充分搖勻,置于超聲波分散儀中,分散20min后用沉降式粒度儀進行檢測。
    5.3.4  結果表示
    粒度分布由儀器自動顯示,準確至小數點后一位。
    5.3.5  復驗規則
    同一試樣兩次平行測定的絕對誤差不得大于2%。
    當測定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內時,取兩者算術平均值作為試驗報告值,如測定結果超過允許誤差,應另行取樣復驗,復驗結果與原測定之任一結果誤差不大于2%時,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試驗報告值。
    5.4  45μ篩余物的檢驗
    5.4.1  方法提要
    將試樣置于標準規定孔徑的篩內,以一定壓力的水進行沖洗,篩上非塑性物質經干燥后稱量,計算篩余物百分含量。
    注:本方法所用水指通過45μ孔徑篩后的自來水。
    5.4.2  試劑、器皿和儀器設備
    5.4.2.1  10%六偏磷酸鈉。
    5.4.2.2  標準篩。
    5.4.2.3  高速分散儀
    5.4.2.4  中楷羊毛筆。
    5.4.2.5  天平:感量0.1g,0.1mg。
    5.4.2.6  恒溫干燥箱。
    5.4.3  測定步驟
       a)稱取100.0 g試樣,精確至0.2 g,置于適當容器中,加10%六偏磷酸鈉溶液10 ml及水400 ml,浸泡10min,將容器置于高速分散儀下以1200r/min攪拌30min,以水沖凈攪拌葉片后取出容器。
       b)將容器內懸浮液全部倒入標準篩中,洗凈容器并用水連續進行沖洗,邊沖洗邊用中楷羊毛筆輕刷試樣,直至篩下溢出清水,用手觸摸篩上無假性顆粒存在為終點。
       c)將標準篩置于105±5℃的恒溫干燥箱內烘1h,取出冷卻,用羊毛筆刷出篩中全部殘余物,進行稱量(精確至0.1mg)。
    5.4.4  結果計算方法
    篩余物按式(1)進行計算: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m 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X1= ——— ×100%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m0
    (1)
       式中:X1——篩余物,%
             m——篩余物質量,g
             m0——樣品的質量,g
    5.4.5  復驗規則
    同一試樣兩次平行測定的相對誤差不得大于25%。
    當測定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內時,取兩者算術平均值作為試驗報告值,如測定結果超過允許誤差,應另行復驗,復驗結果與原測定之任一結果相對誤差不大于25%時,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試驗報告值。


    5.5  分散性的檢驗
    5.5.1  方法提要
    將試樣與一定比例的精制蓖麻油混合,利用刮板細度計確定試樣中所存在的大直徑顆粒的分布情況。
    5.5.2  試劑、器皿和儀器設備
       a)精制蓖麻油:PH為5—7。
       b)天平:感量0.1 g。
       c)高速分散機。
       d)玻璃棒。
       e)刮板細度計:量程100μm,分度值2.5μm。
    f)刮刀:兩刃磨光,刀刃平直度0.002mm/全長。
    5.5.3  測定步驟
    稱取試樣100.0g,加入150.0 g的精制蓖麻油,精確至0.1 g,放入適宜容器中,用玻璃棒攪拌至試樣與油充分混合,置于高速分散機上以3000rpm高速攪拌20min后備用。然后按GB/T1724—1979《涂料細度測定法》規定進行。
    5.6  吸油量的檢驗
    按GB/T5211.15—1988規定的方法測定。
    5.7  水分的檢驗
    按GB/T5211.3—1985規定的方法測定。
    5.8  PH的檢驗
    按GB/T1717—1986規定的方法測定。
    5.9  SiO2、Al2O3、Fe2O3、TiO2的檢驗
    按GB/T14563—1993規定的方法測定。
    5.10  燒失量的檢驗
    按GB/T14565—1993中6.9條測定。

    6、檢驗規則
    6.1  組批
    同班次生產的產品為一批,也可按一次性交貨量為一批,每批的基準單位為袋。
    6.2  抽樣
    6.2.1 每批產品應按表5進行隨機抽樣,每袋取樣不少于30g,取樣總量不少于800g。

    6.2.2  每批抽取的樣品,應混勻一分為二,一份檢驗,一份備查。
    6.3  檢驗分類
   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。
    6.3.1  出廠檢驗
    每批產品出廠前,需經公司質檢部門按標準進行檢驗,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,出廠檢驗項目為:外觀質量、白度、粒度(-2μm)、45μm篩余物、分散性、吸油量、水分。
    6.3.2  型式檢驗
    在正常情況下型式檢驗每年進行一次,當礦源質量波動較大或加工工藝變更、產品長期停產后剛恢復生產、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,應及時進行檢驗,型式檢驗的項目,應包括每5章中的所有項目。
    6.4  判定規則
    6.4.1  出廠檢驗的判定規則
    出廠檢驗各項目全部符合規定要求,則判該產品為出廠檢驗合格,出廠檢驗項目中有一項達不到規定要求,可加倍抽樣對該項指標進行復驗,復檢后仍不符合規定要求,則判該批產品出廠檢驗不合格。
    6.4.2  型式檢驗判定規則
    型式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規定要求,則判該產品型式檢驗合格。型式檢驗的項目中某項不符合規定要求,可加倍抽樣復驗,復驗后仍不符合規定要求,則判該產品型式檢驗不合格。
    6.4.3  購貨單位接到意見后,應及時處理,必要時可會同購貨單位共同取樣檢驗,雙方對檢驗結果仍有異議,應送樣到雙方認可的權威檢測機構進行仲裁,仲裁結果為最后裁決依據。

    7、標志、包裝
    7.1  標志
    各類產品外包裝均應有產品名稱、產品代號、產品標準編號、廠名、廠址、商標及凈含量等標志。
    產品應附“產品質量檢驗報告”及“產品質量合格證”內容包括:
    a)生產企業名稱。
    b)產品名稱和代號。
    c)報告書日期。
    d)產品檢驗和測試結果。
    e)產品標準編號
    f)生產日期
    7.2  包裝
    產品使用符合GB/T8946—1998中二復合外覆膜塑料紡織袋,每代凈重25kg±0.2 kg。包裝規格亦可按供需雙方約定進行。

    8、運輸、貯存
    8.1  運輸
    產品裝卸過程中應小心輕放,嚴禁拋擲和用鉤子提拉,運輸中嚴防雜質污染、淋雨。
    8.2  貯存
    產品應貯存于倉庫之中,與地面之間用塑料布相隔以防潮,頂部用薄膜罩蓋,保持包裝袋外部潔凈。

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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